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1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1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一紙及收據一紙附卷可稽,僅因其於100 年11月24日於便利商店所繳納之費用,於100 年12月1 日始入帳,而致誤認,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