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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號

原告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朋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告
富信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宏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98年8月1日、99年8 月21日分別以「電鍍槽陰極導電銅板改良結構」、「電鍍槽陰極導電銅板之改良結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之專利權,並經該局核發中華民國專利證書新型第M362235號、及M387109號證書在案。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於99年3月起持續仿冒原告享有新型專利權之電鍍設備配件陰極導電銅板,製造後並販售予益奇生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嚴重侵害原告上開新型專利權,且經原告請求停止侵害及協商賠償,被告表示未侵權,且繼續刊登廣告招攬業務,原告自得依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第108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顯見本件確屬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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