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6號聲 請 人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財寶 代 理 人 陳錦旋律師 相 對 人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建元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路○段89巷3 弄10號3 樓)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有股份95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14.9% ,且自民國96年起即持有該股份迄今。聲請人曾委託會計師輔導相對人執行內部控制作業,然均未能取得資料,且相對人公司股本僅約1 億5,000 萬元,於98年稅後淨損即達1 億元以上,99年營業績效亦無改善,又於100 年股東常會提出減資案,減資比例高達99.37%,並計畫另行增資,造成原有股東所持股份遭稀釋。另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紀良曾擔任第三人中山市光磊科技電子有限公司總經理,然該公司及木林森電子有限公司卻積欠相對人及Lumitech Opto Technologies Co.,Ltd應收帳款人民幣41,524,334元,董事長林紀良並曾於97年12月5 日與相對人簽署保證協議書,承諾願就該筆應收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然該筆欠款是否全部清償、如何清償,至今不明。相對人公司於98年間更在當時董事長歐陽健中與總經理張心雄決策下,支付美金30萬元予第三人呂興龍,作為協助相對人籌資之手續費用,然卻發生遭詐騙之情,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顯見相對人之內部控制欠佳、管理機能不彰,股東權益難獲確保,需選派檢查人查核公司業務帳目與財產情形。為此,爰依公司法245 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股東持有證明、增資股股票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本件聲請人自96年5 月29日起即持有相對人公司股數2,352,388 股,又相對人公司之總股數為15,783,815 股 ,是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4.90% 之 股份,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要件,其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次查,本院經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業據該會推薦會員陳建元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該公會100 年11月1 日會總字第1000502 號函1 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陳建元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無疑。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陳建元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