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1萬6,5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