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正和工程有限公司、蘇詠盛、塑展工程有限公司、黃雅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5號原 告 正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詠盛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被 告 塑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7,7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