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被 告 上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其與被告所訂立之銷售合約書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依據兩造上開合約書第10條約定:「因本合約糾紛所生訴訟,甲(即被告)、乙(即原告)合議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應認兩造已明示就其間銷售合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湘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