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告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被告
上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其與被告所訂立之銷售合約書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依據兩造上開合約書第10條約定:「因本合約糾紛所生訴訟,甲(即被告)、乙(即原告)合議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應認兩造已明示就其間銷售合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