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呂芳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芳銓 呂芳田 呂芳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4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5,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