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沈臨龍、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戴洪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8號上 訴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被 上訴人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5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3,8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