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翁建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00號原 告 翁建祥 劉俐慈 翁慧婷 被 告 加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均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 萬3,7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