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0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加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欽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翁建祥 劉俐慈 翁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33,7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