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充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776號 原 告 曾喜麟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仕翰律師 許捷涵 被 告 黃宏章 訴訟代理人 黃耀模 被 告 黃耀畿 黃胡金錢 張錫彬 曾義庄 李文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安生 被 告 李文琳 張錫麟 李敦仁 黃若華 黃豪爽 黃昱嘉 黃豪顏 黃瓊儀 鄭寸金 鄭寸寶 王秀文 林宏昌 林惠忠 褚金俊 黃若蓉 徐王麗春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烱超 被 告 黃聲揚 陳贊仁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周高月 王呂素貞 張守積 葉榮邦 葉榮淵 陳隆興 黃耀爕 黃騰鞍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義庄 被 告 范善良 范賢德 黃琮翔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訴訟代理人 馬南芝 楊坤霖 被 告 正和股份有限公司 志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地號之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對受分配土地之權利範圍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漏未就兩造共有之桃園市○鎮區○○段○○○地號土地,關於分割後仍為遲共有狀態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判決,爰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經核原判決就聲請意旨所請事項於主文漏未判決,應予補充,聲請意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