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韋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82號原 告 林韋伶 訴訟代理人 高泰山 傅文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拆除鐵皮圍籬及鐵門,顯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因該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原告該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該部分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