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 告 楊甡生 何志堅 楊清溦 周忠慶 吳昌儒 劉晉宏 陳冠興 謝沛諺 蔡政達 吳昌勳 楊金益 前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本件聲明所請求股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並據該價格與其餘請求款項之總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