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怡仁、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江添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 告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404,467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35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顏伯儒 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57,171 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當日即民國100 年5 月9 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賣出之現金匯率28.792換算新臺幣: 257,171×28.792=7,404,4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