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江添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怡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上 訴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被 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512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顏伯儒 附表: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依被上訴人聲請支付命令即視為起訴當日即民國100 年5 月9 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賣出現金匯率28.792換算新臺幣:美金36,000元×28.792=1,036,51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