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3號原 告 蔡沛岑 被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237,123元,應繳裁判費119,7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9,212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