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 告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號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被 告 POINT RED TELECOM LIMITED(印度商波銳通訊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alaji Kulothungan(巴樂吉) 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張嘉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2,800 元,惟查,依原告擴張後之聲明核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05 萬元,以原告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43 元換算,應折合為新臺幣31,95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3,248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52,800 元,尚不足新臺幣140,4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擴張聲明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