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8號聲 請 人 建台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敏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9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0月9 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96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建台新有限公司 羅│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9年9月7日 │17,630元 │AY一七0一五五│ │ │1 │敏攸 │桃園分行 │ │ │七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