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廖秀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0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0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七九─ND─二0四九二─七 │股票 │1 │1000│ │ │1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八0─NX─五七六─四 │股票 │1 │100 │ │ │2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