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80號聲 請 人 錦榜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8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育豐照明有限公司周│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100年3月10日 │27,140元 │CA三0七0三五│ │ │1 │育志 │行 │ │ │一 │ │ ├─┼─────────┼─────────┼───────────┼────────┼────────┼──┤ │00│藝美照明有限公司林│渣打商業銀行公西分│100年3月15日 │9,680元 │GF一一七七00│ │ │2 │添準 │行 │ │ │五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