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09號聲 請 人 許振忠即振亞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8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81 號公示催告在案,已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原本,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利冠蔚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0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延武機械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5月10日 │79,800元 │XC六一九一七九│ │ │1 │呂松木 │行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