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91號聲 請 人 劉進財 訴訟代理人 陳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6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6 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6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591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啓倫企業社 │渣打銀行新明分行 │100年4月20日 │39,000元 │AA四0三九0三│ │ │1 │ │ │ │ │五 │ │ ├─┼─────────┼─────────┼───────────┼────────┼────────┼──┤ │00│啓倫企業社 │渣打銀行新明分行 │100年5月20日 │39,000元 │AA四0三九0三│ │ │2 │ │ │ │ │六 │ │ ├─┼─────────┼─────────┼───────────┼────────┼────────┼──┤ │00│啓倫企業社 │渣打銀行新明分行 │100年6月20日 │39,000元 │AA四0三九0三│ │ │3 │ │ │ │ │七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