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94號聲 請 人 福保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維榮 代 理 人 范姜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瓊儀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福保化學股份有限公│台銀中壢分行 │100年4月22日 │97,650元 │CA0五五七六四│ │ │ │司 顏維榮 │ │ │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