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邵國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 審原 告 邵國芳 邵慶芳 邵華芳 林宗賢 林頌安 林頌君 邵曰仁 邵曰道 再 審被 告 漢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珠 再 審被 告 張源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邵國芳、邵慶芳、邵華芳、林宗賢、林頌安、林頌君、邵曰仁、邵曰道為羅自坤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原告羅自坤係於提起再審之訴後死亡,其全體繼承人中僅有邵曰道1 人曾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