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73號原 告 林天佑 被 告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有起訴狀1 份在卷可稽,惟被告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路○段306 號11樓,亦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