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吳昭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684號債 權 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阿波羅影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莊育順、莊黃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阿波羅影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依公司法第322 條查報債務人公司之清算人。 二、請查明莊黃蘭是否為連帶保證人或僅是供提擔保物之物上保證人,如非連帶保證人,請撤回此部份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