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柯長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861號債 權 人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聰熾即永青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永青藥局為徐聰熾獨資經營之主管機關相關登記資料。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