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08號債 權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裕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