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熊若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債 權 人 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若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