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林明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814號債 權 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非訟代理人 游豐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慕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補正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