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炳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221號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許明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