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724號債 權 人 廖經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倫新業有限公司、古光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租賃物之出租人為百倫新業有限公司,古光男乃係以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代公司為出租行為,請釋明請求古光男連帶返還押租金之依據為何?否則請撤回對古光男之請求。二、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