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725號債 權 人 倪接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倫新業有限公司、古光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及請求連帶之依據。 二、釋明請求本金208,000 元之內容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三、表明原因事實。 四、表明債務人百倫新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