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債 權 人 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宗 債 務 人 興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興傳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 民國■中文日期轉換■止利息部分之聲 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日期轉換■起算,債權人就民國 ■日期轉換■起至民國■日期轉換■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