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查台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26號債 權 人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台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佳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所提氣費明細資料用戶名稱為李季盈,請查明所欲請求之對象為何。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