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邱立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05號聲 請 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本件票據權利人(系爭記名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依法背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明禁止轉讓,應表明聲請人如何合法取得系爭支票(如係因參與投標取得系爭支票為押標金,因故流標退還聲請人受領後不慎遺失),聲請人確為系爭支票之最後執票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