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洪聖閔、蘇衣婕、宋清伍、宋清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83號聲 請 人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相 對 人 蘇衣婕(即被繼承人宋有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宋清伍(即被繼承人宋有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宋清財(即被繼承人宋有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第三人鄒貴鏡有何種符合民法242 條規定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故聲請人為保全權利,而有代位聲請其對相對人蘇衣婕等三人( 即被繼承人宋有茂之繼承人) 取得拍賣抵押物之必要。 二、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第三人鄒貴鏡對相對人蘇衣婕等三人( 即被繼承人宋有茂之繼承人) 之債權證明文件、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且為抵押權擔保範圍之證明。( 按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