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24號聲 請 人 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5 法定代理人 陳星宏 樓之5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立成有限公司、張鳳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振立成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表明本票是否已為付款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