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林正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724號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俊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發票日及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