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08號聲 請 人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全有機國際有限公司、黃國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處所。 三、請表明相對人地址。 四、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