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君 相 對 人 東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523號准許假扣押裁定,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9 號將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查封在案,然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業以同一事由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76 號加倍返還貨物買賣定金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假扣押之本案既經相對人提起訴訟而繫屬法院,依上說明,本院自無再命債權人提起本案訴訟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