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全久營造有限公司、許福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號原 告 全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50,000 元,應繳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24,,755 元。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