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劉長成即頡興工程行 被 告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志豪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黃志豪,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明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