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呈采實業有限公司、蔡家豐、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蔡明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呈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73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