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5號被 告 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慧琪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惠貞律師 游建興 上列被告與原告雋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被告於1 個月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就原告所提出原證11各項扣除工期天數之主張詳為表明被告之意見。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