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1號原 告 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賴伯勳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