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嬿樺原名陳黃豔.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四個月(即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止,共四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前3 項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 、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 號民事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認可之更生方案按期清償在案。惟聲請人任職之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順公司),因訂單減少,無班可加,工時由原先12小時制改為8 小時正常班,導致聲請人收入由原更生裁定時之新台幣(下同)43,900元降至近3 個月平均薪資31,868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費用19,900元,已不足更生方案之清償額每月24,000元。又聲請人向富順公司確認訂單將於民國102 年2 月後恢復正常,爰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4 個月等語,並提出薪資單、存摺薪資轉帳明細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至第11頁)。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101 年6 月至8 月薪資單及存摺薪資轉帳明細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12至14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堪認聲請人係在本院裁定認可其所提之更生方案後,始因收入減少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自應認本件聲請人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之情事,復本件非屬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