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 訴 人 李靜宜 訴訟代理人 李秉軍 被上訴人 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大弼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