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正宗、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卓美蘭、世紀宮廷社區管理委員會、郭立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原 告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美蘭 被 告 世紀宮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略謂:確認被告於民國101 年1 月8 日召開之第十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提案一中關於將會計憑證之保存年限縮短為三年部份之決議及提案二之決議全部無效,堪認本件原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