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瑞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起訴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2,8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伍正嫻